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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众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极柱3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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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众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极柱3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2月 18日至  2024年12月2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262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众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极柱3000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州众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香福三路2号之四,主要从事极柱产品的加工,预计年产极柱3000吨。项目占地面积4044.98平方米,建筑面积8089.96平方米,劳动定员3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天生产16小时。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环评机构

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冷却浓水一起经市政污水道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石油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总铜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总铝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其余污染物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金属熔化-燃气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重点区域限值中的较严者;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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