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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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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2月 05日至  2024年12月1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262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州市增城区供排水管理中心

项目概况

一、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上塘村、沙头村、龙地村,于2018年4月取得《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增环评〔2018〕41号),2018年取得《关于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调整环境影响技术分析报告备案的复函》(增环函〔2018〕1380号),2020年完成自主验收。现你单位拟新建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干化车间、储泥池等建构筑物,总处理规模由15万m3/d提升至20万m3/d,同时增加、更换设备扩容荔城泵站,使污水转输规模由10万m3/d提升至20万m3/d。改造后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增加947.4平方米,服务范围扩大至101km2。改造后项目工作制度不变,新增员工9人,均在项目区内食宿。改造项目总投资997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78.9万元。

环评机构

广州光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至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集中处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地抑尘。施工期工地要严格落实“6 个100%”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应加强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的日常管理和进出水水质的控制,总排放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较严值,尾水排入联和排洪渠,经江口水闸汇入东江北干流。
(二)营运期应分区域落实臭气处理措施,改造项目依托原项目各处理单元和依托原荔城泵站构筑物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分别依托原有1套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引至不低于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对净水厂新增的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干化车间及储泥池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经封闭微负压收集至1套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引至不低于 15 米排气筒排放;实验室产生的硫酸雾集中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处理后引至不低于 15 米排气筒排放。荔城泵站不新增排放口;净水厂新增废气排放口 2个,全厂共设置废气排放口4 个。项目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 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净水厂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荔城泵站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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