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2〕96号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为贯彻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加快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和我市关于简政强区事权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市林业和园林绿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印发关于简化立项 规划 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8〕60号),将重点林业和园林绿化项目或环境影响轻微、不涉及复杂工艺的绿化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加强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按照《名录》规定确定林业和园林绿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对未列入《名录》的其他林业和园林绿化项目(包括街头小游园、社区小游园等),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
三、对新建道路附属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若道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涉及绿化工程内容的,其绿化工程在实施前不需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现有道路绿化工程进行植物更新美化的园林绿化工程,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对租、借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的林业和园林绿化项目,用地证明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的前置条件,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五、建成后无生产性废水、不涉及市政管网排污的林业和园林绿化项目,排水咨询意见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的前置条件。
六、国家和地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人:唐浩华,联系方式:83203138)
主题词:环保 绿化工程 环评 通知
抄送: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