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办〔2012〕246号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评价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厅备案,之后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二、自2013年1月31日起,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环评机构报送的环评文件,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有关环评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2〕8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要求,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好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经营秩序。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