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审批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五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 3、验收监测报告; 4、防治污染工程竣工图; 5、工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维修保养制度;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7、 验收台帐。 | |
审批程序 期限 | 审批程序: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第二阶段,程序为:经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签发人核准签发 审批限期为:受理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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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发放污染排放许可证。 | |
收费情况 | 无 | |
监 督 措 施 | 内部监督 | 实现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外部监督 | 环评审批公示制度,审批结果通过珠江环境报,广州市环境保护网站,广州市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子系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