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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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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2004]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有关规定,对列入《通知》规定的范围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构不予审批;对列入《通知》规定的范围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按照《环评法》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对于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包括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环保局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审查同意。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我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环保总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具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环评的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经审批批准的规划,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规划   环评   转发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3日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98号

 

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3.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具体范围的批复件

 

 

 

2004年7月6日印发

 

 

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附件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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