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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之前需取得环评批复意见的用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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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开发类

主要包括: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

(三)旅游渡假区

(四)保税区;

(五)工业园区;

(六)成片土地开发。

二、工业类

三、医院、专科防治所类

医院指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专科防治所指床位200张及以上的。

四、其它

(一)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肥或焚烧;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指30万吨/日及以上;30万吨以下,敏感区。

(三)禽畜养殖场及屠宰场;

(四)港口、码头;

指综合性港区、石化运输或危险品码头。

(五)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

除上述确定名录外的为非工业类。

 

有关说明:敏感区指

一、需特殊保护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二、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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