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适用本规范,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市环保局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应在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项目建议书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应当在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应当在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环保局有关处室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应根据咨询答复意见对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时,应当审查下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规定的格式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电子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申请书给出项目属于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核准制项目);
(四)市规划局出具的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应的规划用地审批文件(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出具的有关规划功能的审批文件(规划功能变更或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项目);
(五)市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通过局的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受理确认,窗口的受理号和审批处室的受理号应一致;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九条 市环保局应在广州环境保护网站(网址:WWW.GZ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市环保局受理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应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行性;
(六)项目建设是否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市环保局应将举行听证会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经办、审核、签发三级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步审批(查)结论需经处务会议集体讨论,由处长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需经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应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在作出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前,应在广州环境保护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作出批准决定后,在广州环境保护网站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殊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应规定特事特办。
第十六条 需要市环保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