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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保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并由一名分管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市环保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副巡视员、局机关各处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治理投资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审批委员会委员。
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办公室主任由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处长担任。
第三条 审批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能:
(一) 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三) 研究并决定建设项目审批中的相关政策问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 产生的油烟、恶臭、噪声、放射性或者其他污染,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三) 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四) 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 涉及重要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六) 在环境敏感区建设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 审批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并修订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报请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审批委员会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月的第一周举行,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审批委员会主任决定。审批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报经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 经办处室应及时向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议题及材料。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星期二之前,提出拟提交审批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及其相关材料,报审批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审批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应将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的三天内送审批委员会委员。确有紧急重大审批项目,审批委员会办公室须及时向审批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七条 在审批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由经办处室负责汇报需要审议议题的基本情况及初步意见。
第八条 审批委员会委员会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材料。在审批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审批委员会委员应充分反映所掌握的情况,并发表正式的审批意见,审批委员会主任归纳与会人员意见,对审批事项作总结。
参加审批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的讨论情况保密。
第九条 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草拟会议纪要报审批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审批委员会主任批准,经办处室根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草拟审批文件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第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