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0〕178号
市交委、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市环境技术中心、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整治机动车维修企业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程序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业务指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报批业务指引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关于整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凡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建设的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和程序均按本指引执行。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是指下列建设项目:
(一)一类汽车维修建设项目;
(二)二类汽车维修建设项目;
(三)三类汽车维修建设项目;
(四)摩托车维修建设项目(具体说明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在广州市内建设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级市)城市规划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广州市总量控制要求;
(四)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五)项目建设符合环评公众参与的要求;
(六)符合其它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应当按以下形式要求编制(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见附件2)的汽车和摩托车维修建设项目,以及营业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洗车场(车身清洁业户)建设项目,由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对于距离居民住宅较近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征求附近受影响公众的意见。
(二)除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可由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自行填报或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5)。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审批前报批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在《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电子报批材料的提交。
对于已建成的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已落实相关防治污染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未造成污染扰民并已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的,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对于已建成的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落实相关防治污染措施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并造成污染扰民的,当地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缓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和营运期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具体措施包括:
(一)水污染防治:清洗汽车场所四周应当设置环形集水沟,产生的清洗废水、打磨废水须隔油隔渣、砂滤等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与其他一般生活污水接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标后按规定外排。
(二)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有关规定,喷漆和烘干应在密闭的喷(烘)漆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或其它有效的措施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有关要求后,引至所在建筑天面达标排放,废气排放口应远离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喷漆后的车辆应烤漆干燥,禁止阴干。整车和发动机运行调试、排气检测产生的废气以及车间内打磨粉尘废气应当采取措施处理,确保其达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对备用发电机、空压机、中央空调机组及其冷却塔、各类风机、水泵等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和减振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有关要求。与居民住宅相邻楼层或距离居民住宅较近的、含车身清洁维护的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不得在其室外和日常作息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洗车及其它高噪作业。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废机油、废乳化液、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油漆、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废含铅蓄电池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转移连单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连单管理办法>规定》(粤环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运输、回收、处置。
(五)其它环保要求可由审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提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报批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一式3份(必须附具详细的项目地理位置图、功能布局图和四置图等);
(三)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工商部门对项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即“环评台帐”);
(六)位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应当提交水务部门关于废水接驳市政管网的证明文件;
(七)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属部队场地的,应提交相应部队土地权属证明及部队后勤部相关许可文件;属农村用地的,应提交农村经济预留发展用地证明或相应用地的《宅基地证》,如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应提交《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租用工业或商业场地的,应提交出租和承租双方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意向书);
(八)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九)其他必需的材料。
第八条 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具体的业务指引。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九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 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具体类别说明;
2.环境敏感区说明;
3. 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书范本;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附件下载)
主题词:环保 环评 指引 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