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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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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15〕135号


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2015年)已于7月1日经2015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8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5年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批委员会委员包括局领导(含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相关处室(支队)、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评处,办公室主任由环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境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局纪检组有关人员列席审批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审批委员会审议或决定以下事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重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相关政策制订;
    (三)重要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四)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其他应提交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占用或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生态严格控制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产业布局重大调整的项目;
    (三)有关单位、公众反映强烈,或专家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经审批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会议材料,并将会议材料送审批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审批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材料送各委员,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  审批委员会会议时间由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审批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  审批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在报经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以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每次参会人数(含受委托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审批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审批委员会会议由审批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由审批委员会主任委托审批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议程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提出相关要求,议题经办处室、直属单位汇报议题内容,委员发表意见,审批委员会主任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全体委员表决。市环境技术中心对其负责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根据会议要求汇报技术评估情况,并回答技术方面的提问。
    第九条  议题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参会委员(含受委托参会人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不设弃权。四分之三及以上票数赞成的议题为表决通过。
    第十条  参加审批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会议内容。会议决定的对外宣传事项,由宣传处负责统筹,议题经办处室或直属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宣传素材。
    第十一条  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草拟会议纪要,议题经办处室或直属单位予以配合。会议纪要经审批事项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审批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领导。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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