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17〕1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实施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6日
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1 | 水利 | 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加固、绿化 | 1.小型水利设施是指《防洪标准》(GB50201-2014)定义为Ⅳ、Ⅴ工程等别的下列工程:防洪、治涝工程,供水、灌溉、发电工程,通航工程,水库、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 2.不改变原工程的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 |
2 | 农村饮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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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 1.小型河道是指《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定义为第四、五级的河道; 2.不涉及水源保护区; 3.包括堤岸整治、清淤、绿化、景观工程。 | |
4 | 农林 牧渔 海洋 | 农村生活垃圾简易收集储运、污水治理工程等农村环境治理项目 | 1.不涉及垃圾最终处理处置,不设压缩功能; 2.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包括:人工湿地,生态塘,处理规模1200立方米/天以下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
5 | 农田改造工程 | 不涉及各类环境敏感区。 | |
6 | 造林工程(含林分改造)、森林公园(景区)景观绿化工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线、防火警示牌、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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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 设施 | 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绿化、路面改善、灾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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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级(不含)以下村级道路维护、改造 | 不涉及各类环境敏感区。 | |
9 | 公交中途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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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标志、监控设施、安保设施安装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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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非城镇公共道路的建设 | 1.园区规划已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2.园区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 |
12 | 交通 设施 | 码头维修、养护、加固,亲水平台建设 | 1.不含危险品码头; 2.不涉及主体工程装卸货种、吞吐量的变化。 3.不涉及水源保护区 |
13 | 桥梁维修、养护、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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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行道整饰、绿化、维护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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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市 基础 设施 | 市政设施维修、维护,路灯、户外广告牌(箱)、护栏、公共健身设施、公共充电桩、消防栓的安装与维护 | 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
16 |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1.废水排入市政管网; 2.生活垃圾收集点不设压缩功能,仅涉及暂时的集中收储。 | |
17 | 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00G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电磁场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2可豁免设施(设备)的等效辐射功率”所列数值的设施(设备);铁塔(不挂设任何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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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 |
19 | 三级排水管网及供水、供电、天然气管网改造、修缮、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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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内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项目(仅处理本厂污泥),泵站扩容 | 污泥干化改造项目不改变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的性质、生产工艺、处理规模和平面布局,不新增用地。 | |
21 | 社会 事业 和 服务业 | 设备、设施、装置、软件系统购置,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 | 1.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不涉及土建、生产等环节。 |
22 | 建筑物(含文物建筑、名胜古迹)维修、装修、抗震加固、外立面改造 | 1.不涉及土建; 2.不改变原建筑结构和功能。 | |
23 | 城市绿化(不涉及土建),公园(含街头小游园、社区小游园)整修、绿化,景点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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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 事业 和 服务业 | 在已有合法建筑内设置教育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婴幼儿护理中心、老年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老人院(不设诊疗)、办公场所、招待所或旅馆(仅含住宿功能)、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健身房、棋牌室、茶艺室、理发店、美容店、推拿按摩店、足疗店、干洗店、药店(不设诊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零售杂货店、网吧、个体家用电器维修场所、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维修场所 | 1.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2.所在建筑产生的废水已排入市政管网或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3.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业; 4.不新增冷却塔、锅炉、发电机等易产生噪声扰民的设施设备。 |
25 | 车位500个以下的中小型停车场 | 不涉及土建。 | |
26 |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和食品复热的项目;不设炒炉和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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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