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区环保局可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