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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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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22〕87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广州空港委,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现明确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如下:

  一、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如下(按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一)跨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黄埔区、南沙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除外):

  1. 酒、饮料制造业:酒精生产项目(以废糖蜜、木薯为主要原料的酒精生产项目除外)。

  2. 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法(含化学机械法)制纸浆项目。

  3. 石油加工、炼焦业项目: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生产项目;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沥青改性项目除外);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

  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生产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变性燃料乙醇生产项目;涂料生产项目。

  5. 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造项目;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

  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7. 汽车制造业:整车制造项目;发动机制造项目。

  8.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半导体材料制造项目;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项目。

  9.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废电池加工处理(仅拆解、组装的除外)、废油加工处理。

  1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新建拆船项目。

  11.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背压式热电项目除外);新建、扩建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不含本数)的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生物质发电项目。

  12. 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集中处置;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

  13. 公共设施管理业: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14.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特大型主题公园。

  15. 水利:跨流域引(取)水工程;新建、扩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16.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新建、扩建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涉危险化学品码头;新建、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17. 海洋工程项目。

  18. 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19. 东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20.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200吨/年以上的项目。

  21. 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两高”项目。

  (四)核与辐射项目: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辐射项目(黄埔区、南沙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除外);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本文第一点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含集中审批部门)审批。

  三、根据《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规定,广州空港委负责广州市临空经济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按省、市相关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所在区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本文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生产规模或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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