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环保局于2014年3月印发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穗环〔2014〕3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该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未出现程序违法的环评审批行为,取得一定成效。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深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改革,对审批程序和审查要点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结合改革新形势,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
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2015〕8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关内容
根据当前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因此,修订后文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纳入审批程序规定当中。
(二)精简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按照新修改《环评法》有关规定,删除了无法律依据的前置条件,不再将环评审批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将区级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三)新增技术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程序、法律地位和时限要求。
(四)新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
(五)更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更新近年来新修订的或印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精神,调整了相关条款表述。
四、文件主要内容
修订后,本文件包括总则、受理、审查、批准、期限、附则共六章21条内容,明确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程序的各个环节、关键要素和操作要求。
本文件修订合法、合理,且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
解读途径: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
解读时间:解读材料公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