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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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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环保局于2014年3月印发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穗环〔2014〕3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该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未出现程序违法的环评审批行为,取得一定成效。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深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改革,对审批程序和审查要点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结合改革新形势,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

    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2015〕8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关内容

    根据当前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因此,修订后文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纳入审批程序规定当中。

    (二)精简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按照新修改《环评法》有关规定,删除了无法律依据的前置条件,不再将环评审批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将区级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三)新增技术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程序、法律地位和时限要求。

    (四)新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

    (五)更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更新近年来新修订的或印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精神,调整了相关条款表述。

    四、文件主要内容

    修订后,本文件包括总则、受理、审查、批准、期限、附则共六章21条内容,明确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程序的各个环节、关键要素和操作要求。

    本文件修订合法、合理,且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
 
 
    解读途径: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
    解读时间:解读材料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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