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依据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程序
详见背后“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流程图”。
三、标准限值
执行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注:根据标准规定 双怠速法限值a,怠速:0.6 CO(%)、80 HC*(×10-6) 高怠速:0.3 CO(%)、50 HC*(×10-6),自由加速法限值a,光吸收系数:1.2(m-1),本判定限值为标准规定限值的1.1倍。
四、排气超标车辆的处理
(一)经抽检排气超标的车辆,交警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
(二)经抽检排气超标的车辆,请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选择具有一类、二类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经营资质维修企业维修,并以联网传输维修数据或相关维修凭证(维修发票和工单)到规定的任一复测点复检(详见下表)。
(三)道路抽检和复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复测点
五、《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第十一条 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
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更新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
工作流程图
咨询投诉电话:8319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