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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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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环〔201712

 

局机关各处(室、支队),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使用的要求,提高我局预算编报质量和预算执行效率,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我局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工作按本办法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3

(联系人:谢伯年,联系电话:83203074 

 

 

    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项资金

补助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使用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各项工作,提高我局预算编报质量和预算执行效率,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环函〔201619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各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州市级财政安排,纳入我局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我市环境保护的排污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政审议、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规划、标准、专题调研等项目。

主要支持以下项目: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清洁生产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符合排污费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依托具体项目实施,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以转移支付形式实施补助的申报主体为区环保局。

第六条  对以下情形在进行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限制:

(一)被列为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的,直至解除后2年内,暂停其专项资金补助。

(二)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的,解除前暂停专项资金补助。

(三)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的,从严审批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七条  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第八条  经评审确认给予补助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若其他财政资金已给予相应补助的,专项资金应在原确定的补助额度内扣除其它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全部采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主要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转移支付、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作机制。

第十一条  局专项资金经办处室(以下简称经办处室)为专项资金补助工作的责任处室。根据局中心工作要求,经办处室负责提出年度各子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及重点使用方向、项目筛选原则等要求,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含文件依据)报局规划财务处汇总;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行政审查;对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的申报项目,纳入市环保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和市财政补助项目库管理;提出预算年度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建议,报局务会议审议;会同局规财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执行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对补助项目实施进行事中与事后监督、绩效考核和验收,归档保存申报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局法规处负责对项目补助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协助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第十三条  局规划财务处负责统筹分配年度专项资金额度;汇总材料、制订《20XX年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补助申报指南》;指导经办处室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协调经费划拨;配合经办处室对补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在广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网站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审核经办处室办理补助资金支付资料。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财务组)负责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环境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对补助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根据项目验收工作需要提供项目核查、验收、事后监管所需的现场检查有关资料,及时将日常监管情况与经办处室共享。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管企业由市执法监察支队具体实施,区管企业及转移支付项目由各区环保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涉及项目污染物排放相关指标的监测,并根据验收工作需要提供监测报告书,及时将日常监测结果与经办处室共享。

第十七条  市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广州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维护,受理项目申报及项目验收申请、组织项目立项入库、专家评审,出具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及项目验收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网站与广州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对接,协助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运作规程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管理流程,包含以下环节:

提出各子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制订《申报指南》并公开申报单位项目网上申报项目预审查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材料技术评估纳入市环保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择优提取项目项目立项纳入市财政补助项目库列入部门预算并网上公开合同签订(或直接下达任务书)资金支付项目进度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考核项目归档项目日常监管。

市委、市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上述的后续流程实施。

补助区项目的资金,需按市财政局要求办理转移支付。

第二十条  经办处室根据局中心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各子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及重点使用方向、项目筛选原则等要求,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含文件依据)报局规划财务处汇总。5月中旬前,由规划财务处汇总,制订《20XX年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补助申报指南》,在广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经办处室根据《20XX年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补助申报指南》的资金补助范围及重点支持方向,分批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查,提出立项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通过预审查的申报项目,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备的基础上,技术中心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项目纳入环保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并按治理内容分类,以项目绩效排序,实行全年滚动管理。

进入技术评估环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出席技术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解答相关问题。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专家由技术中心在我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至少应包含环保专家、行业专家和造价专家各1名。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和技术质询、造价质询。专家组出具的意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评审的结论应当清晰明了。

专家评审会后,申报单位须按会议要求补充、修改相关资料。技术中心自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报经办处室。技术评估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名称、分类属性;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投资合理性情况;3、项目预期达到的效果(即绩效指标,作为验收主要依据);4、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基本情况表,专家基本情况表应载明专家姓名、职称、工作单位(或曾经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底前,由经办处室在市环保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中,择优提取补助项目(含补助资金),报局行政审议。通过局行政审议的补助项目,由经办处室会同规划财务处纳入市财政补助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每年7月底前,规划财务处根据市财政下达排污费专项的控制金额,结合局年度工作需要,统筹年度预算资金,协商各有关职能处室进行经费分解,制定资金分配计划。

各有关职能处室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控制金额,拟定下一年度补助项目计划。

下一年度补助项目计划,优先安排以前年度补助项目(分期款),同时在财政补助项目库中提取新项目(分年度安排经费)。

补助项目计划报送局行政审议前,经办处室应送局机关各处室(支队)、各下属单位征求意见。对拟不采纳的意见,要逐一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达成共识。补助计划按最终征求意见及协调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审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局行政审议的项目,按市财政局年度预算要求,由各经办处室会同规划财务处将年度排污费专项补助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在广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网站公开相关内容。

涉及转移支付区的项目及经费,按市财政局要求,经批准后统一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拨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批复,各经办处室按局批复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及时与相关补助企业签订合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补助项目实施期间,经办处室应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单位(含区)推进项目情况,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应加强与局法规处、支队、中心站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企业相关环保监管情况。

经办处室应加强督促项目按合同规定进度实施,要求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我局验收、又未及时向我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并获得同意的,尾款不再支付,已支付的首期补助款按有关规定需追回的,按要求办理追缴手续。

第二十九条  补助项目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或经我局同意延期的期限内完成验收。验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处室牵头组织,技术中心具体受理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一)申报单位申请验收需按本办法附件3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二)技术中心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出具验收初审意见报经办处室。初审主要对验收材料、项目绩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对和初步评估。初审发现验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术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核意见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完善验收材料后重新申报。

(三)经办处室收到验收初审意见后 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环境执法监察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环境执法监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向经办处室提交现场核查情况表。

(四)经现场核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办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验收会。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局经办处室、法规处、规财处、技术中心、执法监察支队(市管项目)或区环保部门(区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市监测中心站或相关业务处室。每次参加验收会的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个部门。

(五)验收会执行以下程序:1、经办处室代表宣布验收会议程序及相关规定;2、申报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项目实施情况;3、验收小组成员查阅资料并提问,申报单位代表回答验收组提问;4、验收小组成员闭门讨论,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验收意见;5、综合技术中心验收初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形成最终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意见表上签名确认。

(六)申报项目通过验收需获参加验收会的全体验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验收小组成员不同意验收的,需提出明确理由并经验收小组充分协商、讨论,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项目暂不通过验收。

(七)验收会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办处室汇总有关材料,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

属转移支付的申报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材料报我局经办处室存档,经办处室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经办处室应责成申报单位改正或提交相关补充说明材料:

(一)合同文件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详实的;

(三)申报单位擅自改变合同文件的目标、任务内容和技术路线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五)项目已停用或已拆除的;

(六)验收小组有成员签署不同意验收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经办处室按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办理支付尾款手续,并将项目验收材料与局执法监察支队(区环保部门)、中心站共享,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对环保效益及社会影响突出的典型项目,经办处室定期在局网站给予重点宣传。

经办处室完成尾款支付及项目核销手续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整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申报单位办理各类补助核销手续需按本办法附件4要求提交资料。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办处室应责成申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经办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跟踪评价。

第三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经办处室具体负责落实。

属于转移支付的项目,由所在区环保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处室应停止继续支付并追回已支付的专项资金:

(一)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我局已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3个月内不动工或动工后不按时向我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经执法监察机构督办后拒不改正的;

(五)项目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六)申报单位(如是排污单位)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且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的;

(七)项目申报单位不按照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责令整改后逾期拒不改正的;

(九)或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内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验收的;

(十)其他应依法追回资金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项目存在造假行为的申报单位,我局将在网上进行公开,并在未来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我局工作人员在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纪检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报单位申报各类补助项目需提交资料清单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广州市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绩效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有关由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技术图纸等)、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等各一式八份。

二、清洁生产项目

《广州市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有关由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技术图纸等)、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等各一式八份。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示范应用项目

(一)《广州市环保局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环保局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广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单位资质证明;

(四)项目配套资金证明;

(五)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六)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四、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

(一)区(县级市)环保局申请函,一式三份;

(二)项目预算支出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或村级生态示范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一式八份;

(四)立项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五、事后补助项目

(一)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情况、绩效考评、监测数据和项目财务结算内容),一式八份;

(二)项目财务结算的审计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一式八份;

(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工程竣工图和照片(一式两份)。

 

 

    附件2

 

各类申报项目申请支付补助款需提交

相关材料清单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示范应用项目

(一)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

(三)排污费专项资金合同的复印件;

(四)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程序,需要附上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如该项目是第二次申请拨款(支付项目余款),应增加验收意见表和审核意见表复印件;

(六)企业的请款报告原件;

(七)我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以上(三)至(七)项材料一式一份。

二、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

(一)我局关于申请转移支付补助经费的函;

(二)技术评估意见;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或村级生态示范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四)立项文件;

(五)区县配套资金证明。

以上资料各一式一份。

 

 附件3

 

各类补助项目验收申请需提交材料清单

(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除外)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一)《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表格下载处下载),并附项目验收监测数据(由中心站出具,数据有效期为半年);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情况、绩效考评和项目财务结算内容),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四)项目财务结算的审计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以上(一)至(四)项材料一式八份。

(五)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部门公章;

(六)工程竣工图和照片(一式两份)。

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

(一)《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表格下载处下载),并附项目验收监测数据(污染物减排项目由中心站出具,数据有效期为半年;节能项目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情况、绩效考评和项目财务结算内容),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四)项目财务结算的审计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以上(一)至(四)项材料一式八份。

(五)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部门公章;

(六)工程竣工图和照片(一式两份)。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示范应用项目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一份);

(二)项目结题报告(一式八份);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原件三份和复印件五份);

(四)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式八份);

(五)其它材料(包括测试与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报告、发表论文复印件、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等,一式八份)。

 

 

 附件4

 

各类补助项目办理核销手续需提交资料清单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示范应用项目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经费开支核销单》一式一份;

(二)申报单位开具收款收据、专项资金银行进账单各一式一份,如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标注与原件核符字样;

(三)我局授权委托书、项目补助合同、中标通知书(如需公开招投标项目)和项目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有关事项呈批或局务会议纪要一式一份。

二、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为转移支付项目,无需我局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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