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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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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和个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制定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引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单位和个人申请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如下:

  一、鉴别委托

  鉴别委托方(指广州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需先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gfmh.meescc.cn)注册。注册完成后,填报基本情况、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等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选择鉴别单位。

  二、开展鉴别

  鉴别单位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编制鉴别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开始实施。实施步骤为:采样——检测——结果分析——编制鉴别报告。

  三、公开鉴别结果

  鉴别委托方将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现场踏勘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在地分局。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

  四、异议与鉴别报告评估

  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鉴别结论生效。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参考。

  五、管理部门要求

  (一)鉴别委托方应将最终报告于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在地分局。

  (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各分局应加强企业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指导,在日常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指引企业正确开展鉴别工作。

  六、注意事项

  (一)鉴别委托方应先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app.gdeei.cn/gfjgqy-rz/login)进行注册,否则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将查不到企业信息。

  (二)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相关内容与鉴别结论不一致的,产废单位应在鉴别结论生效一个月内及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根据鉴别结论进行变更;鉴别结论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应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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