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广州生态环境”
微信订阅号
微博
“广州生态环境”
官方微博
粤商通
“广州生态环境”
粤商通
机器人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环保业务 > 辐射与固废
广州市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培训教材(第二版)
【 字体:

  根据国家,省、市对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事工作效率,方便相关人员更好地规范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培训教材提供给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使用。

  一、目前,我国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主要法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项目辐射安全许可审评技术指南》。

  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事项类别有哪些?

  (一)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三) 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省生态环境厅委托)。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应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销售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获得通过。

  (二)根据申请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应当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十六条相应的条件,详见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事项网络端口从哪里进入?

  (一)所有项目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3184)”操作,根据项目内容,填报相关事项,并上传有关材料,完成上传,查看审批进度。

  (二)所有项目同时需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填报(可参考附件1: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填报指引)。

  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提交材料有哪些?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后导出打印并加盖公章,填报样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2。

  其中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及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配备的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监测仪器/报警仪器:1 个以上个人剂量报警仪或 1 台环境辐射剂量仪。

  防护用品:个人剂量计以及配备必要的铅衣、铅围裙、铅围脖、铅帽、铅眼镜等防护用品,个人剂量计不少于辐射工作人员数量。

  销售射线装置的,要填报射线装置的具体名称和型号。

  所附材料: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介绍申请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申报事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文件。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填报样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4.证明材料(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十六条相应规定的材料。)

  4-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资质和培训证明。

  销售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生产、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至少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1)专/兼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或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材料。

  提供专/兼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或者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材料。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文件中明确机构内成员组成及成员的职责,并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中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信息一致。

  (2)辐射工作人员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a.辐射工作人员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均需要参加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学习相关知识,并通过考核。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复印件,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后只认可考核合格成绩单,有效期五年。

  b.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已参加集中考核并取得成绩报告单的,原成绩报告单继续有效。自行考核结果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由核技术利用单位组织再培训和考核。

  c.生态环境部已针对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知识组织编制了参考试题库及考核规则,并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和辐射安全培训微信公众号(“辐射安全培训”)公布。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参考试题题库中按照考核规则选取题目,对本单位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提供单位盖章的考核成绩文件或成绩单汇总表均可。

  d.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妥善留存本单位相关辐射工作人员自行考核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抽测的方式,对自行考核单位考核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

  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健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

制度名称

纯销售放射源、射线装置单位

生产射线装置

使用放射源

使用射线装置

操作规程


岗位职责

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


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监测方案


设备检修维修制度


  编制规章制度时注意事项:

  (1)操作规程

  根据项目特点和操作实际情况,编制的操作规程应包含下面内容。

  a.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操作前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报警仪;工作前、后检查确保放射源处于安全状态。

  b.生产、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使用前检查辐射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确认辐射安全措施有效、机房门关闭后启动照射;停止工作后取下控制钥匙,授权专人保管。

  c.销售放射源且有贮存场所的单位:进入放射源贮存库前,检查各类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报警仪或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双人双锁;及时记录销售的放射源台账。

  (2)岗位职责

  根据本单位实际和项目特点,编制的岗位职责应包含下面内容:

  a.专(兼)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申请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许可、放射源进出口、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等申报工作;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本单位数据维护;本单位辐射监测管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演练组织;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检查,掌握本单位辐射安全风险和隐患情况。

  b.辐射工作人员: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现场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状态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作业并报告,做好工作记录。

  (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应包含下面内容:

  辐射相关场所安全标识、场所辐射分区管理要求;源库管理、监控、重点区域巡查等;安保要求(计划),明确对放射源库的双人双锁、放射源管理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4)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销售单位编制的销售管理制度应明确射线装置/放射源销售流程及要求、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留档保存要求以及台账的格式与记录要求。

  生产单位编制的台账管理制度应明确射线装置生产、调试过程中流程及要求、产品台账保存要求以及台账的格式与记录要求。

  (5)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非固定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应包含下面内容:

  放射源非固定使用单位:需编写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放射源出入库管理,领用、归还的登记以及放射源状态的检查等要求。

  放射源固定使用单位无需提供台账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符合《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57 号)中要求;培训计划包括参与培训的人员范围、培训内容和培训周期、考核要求等(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人员可以自行组织考核)。

  (7)辐射监测方案

  辐射环境与工作场所监测主要内容及要求(需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即CMA认证),明确自行监测与委托监测的频次、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等;监测结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止辐射工作,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及时改进;明确对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 4 次/年;所有辐射监测记录应建档保存,监测数据异常时,及时进行调查。

  (8)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根据设备特点,编制的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应包含下面内容:

  明确需要定期维护保养的项目,设备故障时停止使用,及时维修;定期对射线装置及含源设备的性能、重要配件及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维护。

  4-3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的时间情况,编制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应包含下面内容: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分工;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物资准备。

  (2)可能引发的辐射事故类型;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措施。

  (3)明确所在地同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联系方式等。销售放射源的单位,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有通畅、可行的联络网络。

  4-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明确放射源达到寿期后的处理方案,及时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无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无需提供。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涉及项目工作场所变更,需按照重新申请流程进行申请)。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后导出打印并加盖公章,填报样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4。

  所附材料:

  2.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介绍具体申报事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后导出打印并加盖公章,填报样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5。

  所附材料: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书。

  介绍申请具体申报事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可参考附件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4.监测报告:延期当年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CMA认证)、个人剂量监测报告(CMA认证或CNAS认可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中有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范围的);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改变许可证规定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

  1.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表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后导出打印并加盖公章,填报样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2。

  新增销售射线装置的,要填报射线装置的具体名称和型号。

  所附材料:

  2.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书。

  介绍原项目许可活动种类、范围的相关情况,以及本次重新申请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申报事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文件。

  新增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填报样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4.证明材料。具体可参照本文“五.(一).4.证明材料(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十六条相应规定的材料。)”要求准备与新增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注:部分终止所附材料仅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部分终止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放射源使用单位)。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后导出打印并加盖公章,填报样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7。

  所附材料: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申请书。

  介绍申请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申报事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放射源使用单位)。

  4.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六)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及原申报材料按“重新申请”提出补发。

  六、温馨提示

  (一)政务服务网申请时的填报注意事项:申请主体信息必须保持与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一致,上传的材料(全部材料)必须与全国系统上传的材料在保持一致。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申报涉及多个事项(如同时办理延续、变更等),可在系统中用重新申请模块申请办理,申请书中分条目注明申报事项,申报材料仍按原申请事项要求,合并提交。

  (三)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支持。申请办理我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后,请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首页"好差评"栏目下“评价我的办件”,登录后找到对应的办事,分别进行受理评价和办结评价(受理、办结后7天内可各评一次,60天内可各追加评一次),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七、项目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一)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认真落实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责任。

  (二)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学习相关知识,并通过考核;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自行考核结果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由核技术利用单位组织再培训和考核。

  (三)辐射环境监测: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即CMA认证)每年对辐射环境水平进行监测。

  (四)个人剂量监测: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有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CMA认证或CNAS认可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中有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范围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严格辐射工作人员佩戴剂量计管理,确保人员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五)年度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需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上传)。

  (六)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期间,请填报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单位全部信息,并及时上传、更新年度评估报告,个人剂量检测, 人员培训等信息,详见附件1。

  (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八)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工作,以广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附件:1.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填报指引.docx

     2.辐射安全许可证新(重新)申请样表.docx

     3.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样表.docx

     4.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样表.docx

     5.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样表.docx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编写提纲.docx

     7.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样表.docx

分享到:
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