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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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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核管〔2016〕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的精神,现将我市核技术利用项目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范围
    (一)在已许可的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生产、使用高类别射线装置的场所,不改变已许可活动种类的前提下,增加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放射源,以及生产、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射线装置,包括增加同种或不同型号、参数的射线装置。
    (二)已经取得销售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许可的,增加销售不高于原许可类别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销售行为不涉及贮存场所和射线调试场所的(不进行贮存、调试,或在原许可的贮存、调试场所内进行)。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报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申请时,应当提供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详见“辐射安全分析报告(试行)主要内容及编写格式”),以证明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措施满足新增项目后的工作要求,以及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合并后对环境的影响仍是可接受的。该材料可以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编制。
    三、该类项目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使用后,应积极配合有监管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如被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况,或出现监测结果超标等问题,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立即停止辐射工作并进行整改,经整改无法达标的,发证机关可以撤销新增项目的许可。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
         2. 辐射安全分析报告(试行)主要内容及编写格式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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