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办函〔2016〕32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两个文件的函》(粤环办函〔2016〕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该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
2.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函(粤环办函〔2016〕57号)
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艳芬,832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