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6 09:14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梅州兴宁市检察院召开围屋听证会,依法对非法狩猎的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向林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非法狩猎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1月至2023年期间,陈某在无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使用气枪非法猎杀黑水鸡18只,以及斑鸠、夜鹭、翠鸟各1只,并购买白胸苦恶鸟活体宰杀、腊干,共计价值人民币7300元。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司法鉴定,黑水鸡、斑鸠、夜鹭、翠鸟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24年7月16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且该行为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保证从今以后严格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情。”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300元,并在梅州市级媒体上刊登致歉信。兴宁市检察院拟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
召开听证会进行现场普法
办理一案、警示一片。为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兴宁市检察院在案发村召开围屋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森林公安民警、村委干部等参加,介绍基本案情,说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听证员经评议后,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检察官趁机就地开展现场普法,通过陈列展板、发放宣传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村民介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倡议大家积极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杜绝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我将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给邻里乡亲普法宣传。”听证会后,陈某真诚悔罪,积极参加环境整治、法治宣传等公益活动,累计完成社会公益服务24小时,表现良好,后兴宁市检察院经综合考虑陈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与陈某达成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对该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终结审查处理。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确保罚当其责,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闭环治理,兴宁市检察院对该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审查,发现陈某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遂将陈某移交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罚。
(眉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