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6 09:10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为深入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持续保持对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近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制定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聚工作合力,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发布一起河源市查处的油气回收检测报告涉嫌造假典型案例。
根据2024年河源市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暨擂台比武实战练兵活动,2024年8月14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河源市某加油站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调阅了该加油站委托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采样、6月7日出具的油气回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H(环)2406042),检测报告含2号、3号92#汽油油罐和3号95#汽油油罐的密闭性检测结果;1号~4号加油机的液阻检测结果;站内20把汽油枪的气液比检测结果。
随后,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加油站6月5日站内监控视频,视频画面显示6月5日上午9点11分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1号加油机(1~6号加油枪)前,打开加油机前盖后进行采样操作,约10点50分采样人员收拾设备放入车内,约11时17分采样人员所在的车辆驶离油站,期间检测人员未打开2、3、4号加油机前盖开展检测。
8月14日至8月27日期间,执法人员对河源市某加油站经理廖某、油气回收检测当天全程陪同检测的工作人员王某,河源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经理张某,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采样分析人员李某和冯某开展调查询问,基本查实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分析人员李某和冯某于6月5日在未对河源市某加油站2、3、4号加油机及其汽油枪开展液阻、气液比检测的情况下,涉嫌出具虚假油气回收检测报告。
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2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该案件依法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此,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于2024年9月将本案相关证据等依法移送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曾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