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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男子因“毒狗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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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10:03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对一起因“毒狗”引发的案件进行宣判,李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李某本是一名偷狗的惯犯,曾因偷狗被行政处罚,但其非但没有收手反而以此为业。2021年起,李某陆续从黄某处跨省购买500ML的氰化钠溶液共81甁,将购得的氰化钠注射到蜡丸中,用于制作诱饵,用以诱捕毒害犬只。平日里,李某驾驶摩托车在珠海、中山等地寻找适合下毒的目标犬只,锁定目标后将包裹毒蜡丸的肉丢在狗附近,狗食用毒肉后片刻就会死亡,李某随即上前将其带走后贩卖。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李某将用氰化钠毒死的犬只出售给经营狗肉生意的商贩,获利超过12万元。后经市场监管部门对流向市场的毒狗肉进行追踪检验,狗内脏和狗肉中均可检出氰化物成分。

  同时,除了将购得的氰化钠制成毒蜡丸自用毒狗外,李某还将部分氰化钠溶液转卖给他人用于毒狗,非法牟利。

  2023年2月,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氰化钠溶液和毒蜡丸。在现场搜查过程中,李某妻子为帮助李某毁灭证据,趁民警不备,以上厕所为由将储存于卫生间的一瓶氰化钠溶液倒进厕所,导致氰化钠溶液遇水挥发产生大量毒雾,李某妻子当即中毒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民警也因吸入氰化钠烟雾产生中毒反应送医。为确保周围群众的健康安全,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栋建筑所有住户进行疏散并封锁现场。经生态环境部门持续监测,直至有毒物质挥发后的第三天,现场周边的大气、水体等监测点的氰化氢浓度方回落至安全标准。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鉴于李某销售被毒死的动物肉类制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人群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23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检察官表示,危险化学品的管制需要全链条打击,本案中,李某跨省购买氰化钠的上家黄某也因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收购李某“毒狗肉”的商贩以及购买李某转卖的氰化钠的下家也难逃法网。李某的违法行为不仅把自己送进牢狱,还妄送了妻子的性命,令人扼腕叹息。那些上了餐桌的毒狗肉,那些流入排水口的氰化物,也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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