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1 11:50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以下简称“天河分局”)公布一起违法收集机动车废三元催化剂的环境违法案件。
记者从天河分局获悉,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涉嫌非法收集机动车废三元催化剂,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立即联合广州市公安局展开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涉案场所配置切割机、粉碎机等设备,现场存放大量回收的废三元催化器和部分已切割完的废催化器金属外壳、废三元催化剂粉末成品及半成品。天河分局依法查封涉案相关设备和现场存放的2.233吨废三元催化器,并同步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通过回收机动车废三元催化器并购置专门设备(切割机、粉碎机等)从废三元催化器中拆解、粉碎取得废三元催化剂,出售给案外人获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处罚告知、陈述申辩、组织听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4.26项的规定,天河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和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该公司回收废三元催化器后自行拆解、粉碎获取废三元催化剂的行为是否属于“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范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本案中该公司系拆解废催化器并从中获取废催化剂粉末进行出售,其行为符合前述“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定义。法院指出,危险废物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提到,本案特殊性在于,案涉收集行为有别于其他经营者直接收购现成的危险废物,而是经营者先回收废三元催化器,通过自行拆解、破碎收集内部废催化剂粉末后另行出售获利。其行为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的定义。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等特性决定了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许可证,控制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为追求高额利益,自行拆解、破碎废三元催化器获取废三元催化剂,其过程使危险废物暴露环境中,既容易造成人体吸入中毒又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在此郑重提醒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经营,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张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