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0 09:03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8月1日起,中山扩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原范围仅包括危险废物及涉水类举报事项,现将工业固体废物和涉大气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列入举报有奖事项。
优化举报奖励范围
8月1日起,中山实施新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与此前实施的《奖励办法》相比,进一步优化了举报奖励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新《奖励办法》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举报奖励范围,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奖励条件;新增了涉大气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重新调整了涉水类举报事项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线索有效性,对举报有功的举报人发放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
《奖励办法》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分为常规举报和专项举报,其中常规举报内容在《奖励办法》第四条已经明确,专项举报在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开展时,通过发布专项公告确定举报期限、范围、标准等。
具体的范围及奖励金额
常规举报共计分为4大类6小项,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的范围及奖励金额为:
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三吨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经查实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举报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举报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辛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