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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法院“刑民衔接”审理非法处置危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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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29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造成环境污染。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由此引发的刑事、民事两宗案件,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程某判处刑罚。目前,该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修复工作也已通过效果评估。

  非法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致环境污染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2年6月开始,被告人程某利用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某场地,非法储存废矿物油桶,并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活动。同年8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程某正在进行废矿物油装卸及分装,地面未做三防措施,存在油污痕迹。现场共有废矿物油10.405吨、废机油格0.53吨、废矿物油桶0.935吨。经鉴定,涉案废矿物油、废机油格、废矿物油桶均为危险废物。经监测,场地浅层土壤中有多个采样点检出石油烃。

  2024年4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程某就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民事赔偿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向龙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龙岗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按协议支付赔偿费用、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法院从轻判决

  在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向龙岗法院确认,被告人程某已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完毕相关费用,土壤修复工作正在进行前期筹备,预计可在协议约定时限之前完成修复。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并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支付土壤修复、监理、验收费用及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具有悔罪表现,且属于偶犯、初犯。该案判决前,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已经过效果评估,结论为“该地块已完成修复内容,监测结果满足效果评估标准”。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审理中,龙岗法院及时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沟通,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协议履行在先、刑事诉讼判决在后。对愿意履行损害赔偿及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在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基础上,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有力促进赔偿义务人由“不愿赔”的心理状态转化为“主动赔”的行动作为,推动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法院将当事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履行作为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效益,为宣扬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观念树立了实践样板。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8日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指出,要加快做实环境资源审判职能“1+1+1”的“物理”聚合,着力激发在审判理念、规则、程序、责任等方面的“化学”融合,切实产生“1+1+1>3”的司法保护效能。

  龙岗法院大鹏人民法庭(环境资源法庭)作为全省首个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化法庭,集中审理深圳市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物理”聚合与审判理念等“化学”融合两手齐抓,力求使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获得尽可能大的溢出效应。在上述污染环境案件的审理中,该法庭通过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联动,积极探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刑事审判量刑情节考虑”司法实践,通过生态环境责任“刑民衔接”最优化,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效能最大化。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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