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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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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09:23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已正式印发,并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制度》首先明确观察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集体审议通过后,依法可不予处罚。

  其次是明确适用原则和对象,执法观察期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对象为对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上一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等。

  《制度》明确适用条件,需要满足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等条件,并在附件列举了11种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观察期的条件,例如建设项目管理类的,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情形,需同时满足属于首次违法;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且已取得环评批复,已按环评要求或严于环评要求配套了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或者搬迁等条件,才可适用执法观察期,执法观察期期限为60天内。

  附件还列举了不适用观察期的情形,例如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等情形的,不能使用观察期。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观察期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综合裁量为原则,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为程序保障,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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