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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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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4:30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日前,《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共29条,从总则、规划与用地保障、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四分类法进行分类投放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应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收集容器外,不得在居民区居住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根据《办法》,惠州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误时收集点。

  此外,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模式。《办法》提出,要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对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理。同时,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破解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等问题

  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衔接责任不明确,管理无法落实,存在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等现象,《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机制和处理流程。

  在机制建设方面,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在落实方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需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梁徽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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