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0 14:31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期,为进一步提升排污企业的监管成效,实现江门市新会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工作,并公布了一起相关的偷排废水案例。
日前,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时,发现有未识别的入河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存在酸碱度及颜色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溯源排查,通过使用无人机航拍手段对该区域的入河排放口处进行勘察。经过排水管网线路的排查和对比附近排污企业生产工艺及其排污特征,执法人员很快就将目标锁定在附近一家铝制品加工厂。
经调查,该厂主要从事铝制品电氧化加工,已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然而,执法人员在现场经过细心检查后发现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存在几点可疑之处:废水治理设施终沉池的水质过于清洁,与电氧化处理后的废水表征不相符;并且该终沉池水位线与前一级处理池溢流口存在不正常的水面差异;同时其污泥压滤机旁边的导流渠有不寻常的积水。
在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推论和耐心宣教工作下,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企业因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利用废水初沉池通往污泥压滤机的PVC管道三通阀门,连接了一条蓝色塑料软管,绕过后续的废水治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及在线监控设备,将未经完全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集水渠,然后通过雨水总排放口排向外环境。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记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厂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企业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3.2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江晓峰)本报讯 近期,为进一步提升排污企业的监管成效,实现江门市新会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工作,并公布了一起相关的偷排废水案例。
日前,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时,发现有未识别的入河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存在酸碱度及颜色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溯源排查,通过使用无人机航拍手段对该区域的入河排放口处进行勘察。经过排水管网线路的排查和对比附近排污企业生产工艺及其排污特征,执法人员很快就将目标锁定在附近一家铝制品加工厂。
经调查,该厂主要从事铝制品电氧化加工,已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然而,执法人员在现场经过细心检查后发现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存在几点可疑之处:废水治理设施终沉池的水质过于清洁,与电氧化处理后的废水表征不相符;并且该终沉池水位线与前一级处理池溢流口存在不正常的水面差异;同时其污泥压滤机旁边的导流渠有不寻常的积水。
在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推论和耐心宣教工作下,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企业因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利用废水初沉池通往污泥压滤机的PVC管道三通阀门,连接了一条蓝色塑料软管,绕过后续的废水治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及在线监控设备,将未经完全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集水渠,然后通过雨水总排放口排向外环境。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记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厂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企业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3.2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江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