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11:48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汕头市相关部门获悉,随着城市更新发展进程的加快,汕头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汕头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好汕头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解决建筑垃圾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适应的矛盾,汕头市拟制定《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细化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目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源头管理、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和综合利用、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总则”从宏观上规定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理原则、经费来源、建筑垃圾的分类规范、主管部门职责以及政府各部门职责等内容,统领全文。“源头管理”规定了建筑垃圾应纳入工程建设造价,以及施工单位应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履行工地监管的具体义务等,从源头落实管理,加强前期把控。“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详细规定了申办、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间、办理部门以及除外情形等,明确运输时间方案、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以及规定联单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模式。“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的责任部门,从选址、许可办理、建筑垃圾回填、消纳范围、消纳要求、封场等方面对消纳场所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了综合利用项目的发展方式和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要求。“监督和保障”规定了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可委托同级机构监督、检查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建设、接入,社会监督制度以及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法律责任”针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并规定了行政监督责任及行政机关代履行的具体规则。“附则”规定了条例中各用语的特定含义及施行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及建筑工程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材料使用比例应不低于15%,并提出道路工程的路基垫层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以销带产,通过扩大综合利用产品的需求总量,增强企业信心,促使企业扩大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规模,进而提高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率,同时也进一步减少建筑垃圾无序消纳的乱象。此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部分对目前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设置处罚条款。同时针对建筑垃圾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利用特区立法权,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重点对不办理产生许可就进行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在运营期间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接受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监管等行为设置了具体处罚条款,细化了自由裁量,确保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
(单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