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8 09:29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以下简称“龙门分局”)就刘某某无资质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一事,与赔偿义务人刘某某磋商成功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为惠州市龙门县今年首宗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并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赔偿金额约33万元。
据悉,今年7月,龙门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黄溪村一废弃猪场内的无名铝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铝灰渣球磨筛选熔炼铝锭加工生产,无营业执照,无环评批复和危废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为刘某某。加工厂现场搭建有两个简易工棚,其中一个工棚内建有一条灰渣球磨筛选熔炼生产线,另一工棚内堆放有约50吨袋装灰黑色粉状废灰。
检查时,该加工厂球磨筛选工序未进行生产作业,两个熔炼炉中一个正在熔炼使用,炉旁现场高热温度明显。在生产现场,熔炼炉旁边地面堆放有部分成型铝块;生产区堆放有约150吨装载有原料铝灰渣、筛选后的铝粒、废灰、煤块等物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从2021年1月1日起铝灰渣已被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编号HW48)。据此,龙门分局依法对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某对其非法处置利用危险废物铝灰渣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对该加工厂内存有的铝灰渣过磅结果没有异议。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龙门分局于11月1日组织赔偿义务人刘某某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期沟通及磋商会,向其阐明了案件调查结论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经过详细的释法说理,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表示愿意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磋商建议所提各赔偿金额没有异议,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11月13日,在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龙门分局和赔偿义务人刘某某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顺利签订,有力践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对生态环境破坏起到警示教育震慑作用,也为龙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
接下来,龙门分局将继续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应赔尽赔”的要求,坚决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推进龙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
(徽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