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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落实河长制有了“监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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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4 09:03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河长制是保障河道生态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而如何将河长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则需要相应的监督方式作为保障。近日,汕头市出台《汕头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和规范河湖长制工作监督检查,压紧压实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治水责任,有效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助力绿美汕头生态建设。

  近年来,汕头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制定出台《汕头市河长制条例》,全力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河湖管理保护取得显著成效,河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但对标上级要求,我市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和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各项工作落实。”汕头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10月,汕头市印发了《汕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该制度沿用至今,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难以适应当前河湖长制工作的需要。“因此,通过制定《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标准,建立和完善我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可为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办履行对下级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提供规范化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监督检查办法》共六章31条,其中包括对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内容。同时也包括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问题认定、台账管理、处理原则、问题处理方式、问题整改、过程监管、问题销号、总结报告等。

  河湖长制的本质就是责任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据了解,《监督检查办法》突出了检查主体的多元化,规定在汕头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河长办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可自行开展监督检查,也可视情况提请市河长办组织监督检查。“检查主体更加丰富多元,既能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专业优势,也形成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合力,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汕头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监督检查办法》在检查内容方面更加注重全面,包括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基本覆盖了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内容。“同时检查方式多样灵活,主要采取暗访方式,也可以视情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式,《监督检查办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据悉,根据《监督检查办法》,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问题分类标准,由市河长办组织拟订,经市河长办主任同意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实行动态调整。在问题处理方面,按照“查、认、改、责”四个环节开展,实行闭环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交办、分办和督办等三种方式处理,并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催办、曝光、提醒等监管措施。另外,在追责问责方面,《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市河长办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量化可行的追责问责标准,并依据发现问题性质和数量,分别对相关河长湖长、单位负责人作出约谈、通报,并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陈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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