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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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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9:17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采砂犯罪案例,引导公众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日前提起公诉的邓某、李某某、陈某某非法采矿案,经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邓某、李某某、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合谋利用“佳X”船、“成X”船持续在琼州海峡海域非法抽采海砂,运回到李某某负责管理的徐闻某水泥厂码头卸载,由李某某售卖牟利。被告人邓某、李某某、陈某某在2012年因非法采砂受行政处罚2次后仍未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又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8次。经统计,被告人邓某、李某某、陈某某累计非法抽采海砂2690立方米,价值10万元以上。

  犯罪嫌疑人邓某、李某某、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利用抽砂船抽采海砂出售牟利,二年内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两次,又再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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