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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粪尿外排超标被判赔偿四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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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09:03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篇裁判文书获评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优秀裁判文书(民事类)二等奖。文书是关于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谢某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谢某被判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15万余元,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污染环境全面担责原则、以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也为环境侵权的认定确定了标准。

养猪粪尿排入河流  重金属超标数倍

  2005年9月,谢某与广州市某林业工作站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果园四十亩,其中包括果园内的养猪场。

  2013年5月,环保部门开展生猪养殖场的规范整治工作。因谢某所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采取任何畜禽养殖粪便干湿分离措施或建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将养猪粪尿通过冲洗的方式经猪场旁的鱼塘排入附近河流,故被要求整改。

  2013年12月,政府部门组织人员对养猪场的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后谢某在原址搭建起简易的猪舍并继续恢复养猪活动。

  2016年11月,环保部门以谢某未报批及环保设施未建成为由,对其处以停止生产及罚款,但谢某并未停止生产。2018年4月,环保部门以废水超标为由对谢某处以行政罚款,谢某亦未整改或停止生产。2018年12月,相关职能部门对谢某违法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强制停产执行。

  2020年4月,环保部门对养猪场周边鱼塘的地表水、底质(沉积物)采集的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铜、锌、铅、镉、铬5项重金属含量明显超过环境基线,其中铜超5.3倍。经鉴定,对该养猪场直排入塘猪粪实施生态修复的费用为415万余元,包括液体粪污处理费用356万余元和固体粪污处理费用59万余元。

  2020年8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谢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并在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以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谢某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15万余元(该费用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23万余元和律师费14万余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媒体上就其非法排污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该案被告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没有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其污染行为性质恶劣,除在该案被追究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污染环境全面担责原则、以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此外,该案的处理为环境侵权的认定确定了标准。首先是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规定,以重金属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作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标准。同时,以重金属会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对水环境、水生生物乃至人体造成长期性的严重毒害为由,认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

  此外,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被告排污量占现场污染物比例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数额。本案中,经鉴定确认,谢某养猪场粪污产生量约占总量的80%,法院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比例,酌情确定谢某承担80%的评估费用23万余元。


(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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