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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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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10:02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8月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并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该市生态环境局有一非法处置固废的环境污染案例入选。

  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村民举报,张某某将某机械公司生产的工业固体废物炉渣,运至神湾镇南神溪村委会北侧的空地倾倒。

  经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被倾倒的固体废物未采取密封措施,现场也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随后,张某某到现场进行了指认,确认倾倒炉渣的行为为其自行决定,其不具备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某机械公司随后对炉渣进行了清运处置,共处置7.97吨固体废物。

  该市生态环境局经处罚前告知及进行听证后,认定张某某倾倒炉渣,造成工业固体废物 (炉渣)扬散、流失的行为违法,决定对其处以 10 万元罚款。张某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随后,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以其处理涉案炉渣每车仅获利100元,违法行为获利轻微应免于行政处罚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是以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结果为处罚要件的,张某某的行为已经适成了环境损害后果,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中关于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罚款的规定。

  法院表示,该案例要旨是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违法行为人是否可以获利轻微为由要求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法院认定违法行为人的获利与环境损害程度之间的量比关系不是法定量罚标准,亦不是违法行为是否轻微的衡量标准,支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定量罚标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损害性即在于以低成本的处置行为对环境造成深重、难以逆转的损害性影响,故立法并未将违法行为人的获利与环境损害程度之间的量比关系确定为法定量罚标准,亦不是违法行为是否轻微的衡量标准。

  张某某以其行为获利微薄为由主张涉案处罚过当,法院不予采纳,判决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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