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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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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09:51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19个城市。

  试点城市及试点任务有哪些

  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包括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也是新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总要求。为此,要着力构建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就是体现了这一要求。”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做好试点工作,有利于转变高耗水发展方式,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有利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仅如此,开展试点还可以带动周边区域开发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闯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新路,探索生态经济化的特色发展路子,实现经济增长、山川增绿、产业增效、群众增收。”

  早在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2022年,四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试点评审,统筹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首批试点城市名单,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城市主要承担合理规划布局、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以及加强监测监管等六项试点任务。

  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应遵循哪些原则

  据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实施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区域统筹、加强协同。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政策,合理布局再生水生产、调配和利用设施。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着力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严格取用水管理,清理不利于再生水循环利用的政策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健康发展。四是坚持规范管理、力求多赢。建立健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理体制机制,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强监测监管,保障用水安全,改善缺水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再生水利用综合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潘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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