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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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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14:23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经2021月12月初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后,江门市第十部地方性法规——《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条例》相关内容,近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的制定及实施准备情况。

  《条例》分为五章四十一条,包含总则、防治要求及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条例》的出台,是江门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将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指引,引领和规范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守护蓝天白云,切实改善江门市大气环境。

  七大特色契合江门实际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已制定或正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的《条例》有哪些特别之处?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侯明飞表示,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江门市坚持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江门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明确部门职责,填补监管漏洞。对于已确定建设单位,但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问题,因没有上位法依据,一直存在部门职责归属争议。为保证管理的延续性,并厘清管理边界,《条例》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填补了监管漏洞。

  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如《条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围挡设置,规定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0厘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置180厘米以上的围挡。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的施工区域,按行业规范及设计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

  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监管要求。据初步统计,江门市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占94%。为更严格、有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突出监管重点,注重源头治理。《条例》设立了重点扬尘污染源制度,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排放、扬尘污染物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有关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创设信用机制,填补法律空白。《条例》引入信用约束手段,填补上位法空白,创设约谈、评优限制等措施,促使社会主体进一步主动减少扬尘污染产生,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

  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立法刚性。为进一步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条例》结合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突出问题,个别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提高了上位法的罚款处罚额度下限,还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深化执法改革,维护法制统一。为适应行政执法改革新要求,保持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一致,结合江门市已实行的城市综合执法和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针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作了特别规定。

  将加强普法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前提在于宣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至关重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何宇珩表示,该局将严格依法切实抓好监督落实,发挥好牵头作用,依托市环委办平台,加大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督促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条例》实施后,我们将依法重点落实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和仓库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持续强化‘双随机+专项行动’执法监管模式,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堆场围蔽、物料遮盖、厂区道路硬底化等各项扬尘防控措施。”何宇珩说。

  同时,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形势分析和制度设计,持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依托多形式宣传平台,对《条例》的重点条文开展普法宣传,针对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等对象实施精准普法,加强舆论引导,使各方准确理解法规的精神、原则、内容,为《条例》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江门市住建局副局长林劲松表示,该局将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认真履行《条例》的法定职责,充分运用学习宣传、制定贯彻文件、加强检查、严格执法等方式,着力推动建筑施工行业各单位学习《条例》、熟知《条例》、践行《条例》。

  在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日常督导检查的基础上,江门市住建局还会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并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直插工地现场,重点检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对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违反《条例》的,将严格执法处罚,将扬尘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通过加大对扬尘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此外,《条例》在建筑垃圾运输方面还作了规范性要求。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级调研员燕翎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要采取全密闭运输,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尘抑尘,并且要求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和污水收集设施,出场前使用冲洗设施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同时,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也按规定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在城市内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杨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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