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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完善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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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17:13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11月11日,记者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东莞生态环境领域有奖举报制度有效延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市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机制。

市民举报环境违法有奖

  《意见稿》明确了举报范围及奖励金额,举报人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的六种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5000元~20万元奖励。

  其中,举报“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最高可获得25万元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与《暂行办法》相比,《意见稿》在提高相关举报行为的奖励金额方面,出现了四处变化。

  其中,举报“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金额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即使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金额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

  此外,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

  当然,生态环境专管员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不属于奖励范畴。

  根据《意见稿》,对于市民群众的有效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一倍奖励,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也就是说,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可获得25万元奖励。 (周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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