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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审结一生态环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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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0:46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工地夜间施工,相邻鱼塘内养殖的鲈鱼却大量离奇死亡,施工与鲈鱼的死亡有关吗?施工方要承担侵权责任吗?近日,江门市新会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光照、振动、噪声属于能量型污染,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判决施工方向养殖户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

  据介绍,李某承租一鱼塘,用于鲈鱼养殖。因电力线路改造需要,施工方在该鱼塘塘基上开始挖土、打桩等作业。三天后,鱼塘内鲈鱼陆续死亡。李某认为,施工方夜晚施工及期间产生的打桩震动等导致鲈鱼死亡,遂将施工方诉至新会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其鱼苗、饲料等损失19.9万余元。施工方辩称,其正常施工,并没有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会法院向当地水产行业协会发函询问该种鲈鱼的正常养殖密度、生长周期、生长习性以及气温、噪声、光照对养殖的影响等。水产行业协会明确该种鲈鱼品种为加州鲈鱼,其存活水温在2~34℃之间,对外来噪声比较敏感,如果有光源会产生应激反应等。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产生的振动、噪声以及夜间施工产生的光照等,属于能量污染类型。上述污染会对加州鲈鱼养殖产生影响,导致发生应激反应,且客观上在施工过程中也出现了加州鲈鱼死亡的后果。根据上述污染物的性质、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判断,可综合认定施工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鉴于施工方未举证证实其施工范围、施工工艺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未能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新会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的环境污染责任成立,施工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综合行业协会意见及考虑加州鲈鱼的养殖密度、损耗率及生长周期等,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施工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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