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广州生态环境”
微信订阅号
微博
“广州生态环境”
官方微博
粤商通
“广州生态环境”
粤商通
机器人
美丽广州
看系列
美丽广州
说系列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珠江环境报
荔湾实施“观察期”制度
【 字体:

2025-03-08 09:00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以下简称“荔湾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行柔性执法,严格规范行使裁量权,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2024年,荔湾分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罚49宗,免罚金额达898.98万元,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并存,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近日,荔湾分局公布一起污染防治设施“未验先投”案件。

  广州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中药饮品加工生产的企业,2024年1月取得环评批复,新建中药智能服务中心项目。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但煲药气味处理设施未安装,且未完成环保验收,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验先投”的规定。

  荔湾分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执法人员赴企业现场核实项目环评批复、建设进度及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证据,确认企业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经法制审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初步拟处罚款37万元。

  鉴于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荔湾分局依法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启动执法“观察期”程序。企业积极配合,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整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同时,荔湾分局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主要领导带队上门开展政策宣讲,发放《环评审批业务手册(2024版)》,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将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实现教育与监管双赢。

  2024年11月13日,荔湾分局召开案件会审会议,集体讨论认为企业已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杨丽莉)


分享到:
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