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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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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09:00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兼顾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发展路径上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广东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有利于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202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定,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仍有污染天气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印发《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区域协同治理和污染源头防控,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气污染治理格局,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到2025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广州和佛山市二氧化氮(NO2)年均值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东莞和江门市NO2年均值控制在2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地级以上市保持在现有浓度水平以下。

  《行动方案》提出的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调整内容,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已经发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文件,符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要求。

  提出的工业源、移动源和面源污染治理相关内容,遵循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

  提出的差异化环境管理政策,让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获得政策红利,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助力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从而促进行业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总体要求和9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在重点区域划分方面,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要求,考虑珠三角地区仍有一些山区县,经济相对较弱,企业相对较少,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底数较小。重点区域具体为:珠三角9市及清远市,不含惠州龙门,肇庆广宁、德庆、封开、怀集,清远连山、连南、连州、阳山。

  《行动方案》的主要工作举措有: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替代和能耗要求,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要求,整治提升涉气产业集群,统筹规划建设“绿岛”项目。

  二是优化调整能源结构。重点是发展和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压减工业用煤。

  三是优化调整交通结构。优化调整客货运结构,推动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推广利用清洁低碳的运输及作业工具;组织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以柴油车为重点严格管控机动车排放;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

  四是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有序开展钢铁和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涉VOCs重点领域深度治理。

  五是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加强扬尘污染、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加强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治理等工作。

  六是建设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推进粤港澳三地在大气环境监测、污染天气预报、移动源排放跨境联合监管等领域合作。

  七是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大气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三是优化污染应对机制和措施。

  此外,《行动方案》还在提升大气环境管理能力、落实保障措施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岳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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