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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 公众征求意见稿)》的征集公众意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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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具体意见

采纳情况

1. 

由于团体可分为一般人群和有组织的公司,而公司作为一种团体的具体处罚在后面单独列出,这不便于人们理解公司内部人员的处罚标准。可以较为明确说明公司等团体破坏生态时公司经理、策划者、实施者(了解危害或不了解危害)等人分别应承担哪种处罚和幅度,或直接说明这些人员也是按裁量阶次分配表格和从轻、从重处理标准执行处罚。

采纳,已修改。

2.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可考虑列入“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部分采纳,已修改。

1.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金额六十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严重破坏危险废物的监管秩序,违法性质较重。

2.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应当规范严明公正,对于违法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惩重罚。目前,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权标准并未针对此类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违法性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此外,此类违法行为是《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规定的排除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规定的排除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前述情况,经谨慎考虑,暂时无法将该行为列入“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为体现宽严相济原则,现拟定的裁量权规定已经将此类违法行为较轻的情形列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并比照其他违反危废管理制度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0.1吨的数量要求,将适用条件中违法行为较轻的危废数量要求修改为0.3吨。

3. 

实践中,对于“首违不罚”的理解和适用还存在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等诸多问题。因此明晰“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以规范行政行为,统一执法,十分必要。如广州国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本案中,广州国标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了一家第三方公司处理废弃药品(样品),未及倾倒即被发现并制止,未造成实际后果。后该公司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60万元的巨额罚款,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虽然于法有据,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的“过罚相当”基本原则,属于“过罚不当”。建议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首违不罚”和违法行为轻微不罚的规定,对相关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从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落到实处,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采纳。征求意见稿已根据《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1年版)正文第十二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等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了不予处罚清单和可以不予处罚清单,根据广州市的执法实际情况新增了3项事项,同时在相应的适用条件上根据广州市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参考《省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裁量因素稍作调整,细化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4. 

很多人三四十岁了,甚至都七老八十了,还是保持在5岁认知。希望有人围着自己转,希望别人给自己准备吃的来哄自己,要别人为自己的需求负责。那种怕被抛弃的恐惧,深深的刻在了你的心里。总是容易紧张焦虑。很多事情被恐惧驱使。无法信任任何人。我们或多或少,都在重复以前的错误模式,重复在一个地方栽跟头。太习惯寻找过去被伤害的感觉,哪怕发生了一点小事情。耗自己耗别人50 60那一代人大部分挺嘴硬的,那简直把甩锅的能力发挥得如火纯青。反正可以是任何事物的问题,就是不能是自己的问题,不能是自己的错。这意味着,你并不相信自己。

相关意见与《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 征求公众意见稿)》无关。

5. 

建议让那些随便污染环境的人受到相对应的适量处罚并合理的解决被污染的生态问题

采纳,已作修改和完善。

 备注:截至2024年11月3日,共收到5条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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