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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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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于2008年12月发布《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并多次修订,逐步限制高污染汽车(俗称“黄标车”)在我市通行。2019年3月1日起我市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再按照环保标志划分机动车辆,故按现有法规政策要求对限行通告再次进行修订。修订稿于2021年3月1至3月7日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98条,其中提出具体理由或建议的280条。现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一、明确提出反对国Ⅰ、Ⅱ汽油车限行的意见54条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理由:本次修订是对原限行政策的正常延续,仅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现有法规政策要求,优化调整原“黄标车”表述,限行车辆范围与此前一致,并不含国Ⅰ、Ⅱ汽油车和国Ⅲ柴油车。将在通告第一条中增加“以下不包含本数”的表述,进一步明确限行的范围。

  二、认为车况良好、排放水平低,年审合格即可继续使用的意见38条

  处理情况:未采纳。

  理由:我市2009年1月实施限行“黄标车”政策时已提前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关于实施高排放车限行措施有关问题的说明》公布污染情况数据,据当时测算,一辆“国0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约为国Ⅰ汽车的5倍、国Ⅱ汽车的7倍、国Ⅲ汽车的14倍。生态环境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5年公布,全国“黄标车”保有量仅占汽车保有量的6.8%,但其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5.4%、49.1%、47.4%、74.6%。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明确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或全省范围的“黄标车”,我市也早在2008年12月已依法发布通告,限制高污染汽车(俗称“黄标车”)在我市通行。

  三、认为该政策影响财产、利益的意见45条

  处理建议:未采纳。

  理由:我市2009年、2015年分别出台《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20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环〔2014〕155号)。对于报废“黄标车”的,已发放合理补贴。

  四、认为实施该政策缺少污染情况数据支撑的意见45条

  处理建议:未采纳。

  理由:我市2009年1月实施限行“黄标车”政策时已提前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关于实施高排放车限行措施有关问题的说明》公布污染情况数据,据当时测算,一辆“国0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约为国Ⅰ汽车的5倍、国Ⅱ汽车的7倍、国Ⅲ汽车的14倍。生态环境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5年公布,全国“黄标车”保有量仅占汽车保有量的6.8%,但其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5.4%、49.1%、47.4%、74.6%。

  五、认为限行属于“一刀切”、“懒政”问题的意见条55条

  处理建议:未采纳。

  理由:我市2008年发布《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采取“黄标车”分阶段限行,并分3阶段实施。2013年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13〕140号)将限行范围增至528平方公里。2017年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规字〔2017〕2号)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至全市范围内。限行政策实施充分保留政策适应时间,不是“一刀切”。

  六、反映应尊重老旧车文化情怀的意见16条

  处理建议:部分采纳。

  理由: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明确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市政府在2017年已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列入机动车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并发布实施相关限行政策。限行的是高污染机动车,与老旧车是不同概念。

  七、建议采取限行驶天数、周末节假日通行、高峰期限行等措施替代全面禁行的意见24条

  处理建议:未采纳。

  理由: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明确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市政府在2017年已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列入机动车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并发布实施相关限行政策。

  八、建议出台报废补助政策及提高报废补助标准的意见3条

  处理建议:部分采纳。

  理由:我市2009年、2015年分别出台《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20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环〔2014〕155号)。对于报废“黄标车”的,已发放合理补贴。



  附件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内容及其说明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修改为“全天24小时禁止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以下不包含本数)”

  修订说明:根据《关于废止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的通知》(穗环规字〔2019〕2号),环保标志自2019年3月1日起停止核发。为延续国家、省印发的文件中部署的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本条按现有法规政策要求,仅优化调整原“黄标车”表述,限行车辆范围与此前一致。

  二、删除第四条,即删除“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内容

  修订说明:根据《关于废止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的通知》(穗环规字〔2019〕2号),环保标志自2019年3月1日起停止核发,故删除原条文。

   三、将第七条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修改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修订说明: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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