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体不清晰。题目是“通告”,第四条又称“本方案”。“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需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起草、征求意见、报司法局审核并由有权发布的政府或部门发布,并在起草前做好政策措施等相关调研、廉洁性评估以及起草后的合法性审查。“方案”可作为部门内部文件,不一定按照上述程序编制。 2.整篇文件表述像方案,不像通告。建议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用词、用语进行调整。 3.标题与内容不符,建议将标题的“限制”修改为“禁止”。根据第一条的限行时间和区域,对黑烟车全天24小时在全行政区域内禁止通行,不存在“限制”的问题,而是全面“禁止”。 4.建议标题和第一条的“黑烟车”修改为“冒黑烟和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黑烟车”和“排放检验不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黑烟车一般是指柴油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既包括汽油车又包括柴油车;而在新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中,冒黑烟车被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即冒黑烟车包含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之内)。修改后的表述将与禁行标志牌所针对的对象表述一致。 5.建议第一条“通告发布后30日”删除。通告中不需要强调实施时间是发布后30日,只需要列出具体时间就行了,市民会自己计算的。 6.建议第一条“我市”修改为“广州市”。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应以政府部门内部报告的形式表述。 7.建议调整完善第二条“处罚措施”的表述。 (1)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应该处罚,不存在可以“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的空间。只是政府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执法方式,这个表述只能存在于内部实施的方案,不应存在于通告中,否则显得规范性文件不够完整。相关内容可通过通告发布后的新闻稿等形式向市民宣传告知。 (2)第二条的第一句和第三句关于处罚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表述存在重复,建议简化或删减。 (3)通告是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处罚措施中应列明按照哪部法律哪条规定进行处罚,如“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建议第三条标志牌样式下面的文字“黑烟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修改为“冒黑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表述更为严谨。本条其他地方相应调整。 9.建议第四条的表述与GB 3847-2018标准第一8.2.2点表述一致,使表述更规范严谨。 10.第五条与第一条都显示实施时间,容易让市民感觉混乱,建议厘清后简化或删减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