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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养殖产生的噪声(鱼塘增氧机发出的低频噪声)应该按照哪项标准执行?应该归哪些部门监督管理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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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以上规定,鱼塘养殖产生的噪声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此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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