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时)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第三十一条(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