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受理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条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来源复杂,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各地市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部门分工有所不同。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投诉事项,不同地市受理部门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