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能否设施公共厕所?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 767 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住宅及其配套污染治理措施可以在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