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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3184J/2014-0002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4-12-12
名称: 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
文号: 穗环〔2014〕155号 发布日期: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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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2  浏览次数:-

穗环〔2014155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12月12

 

 

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黄标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标准的柴油车,具体按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2139号)有关规定核定。其中,凡办理过道路运输证或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输证的黄标车,均为营运黄标车。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提前报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车辆类型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专项作业车。

三、奖励条件

(一)报废车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本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

2.车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3.车辆已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年及一年以上,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各类车型使用年限见附件1

车辆已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分别为注册登记日期和注销登记日期。

4.车辆在2014121520151231日期间注销登记。

车辆注销登记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5.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

6.车辆为本方案奖励标准所列车辆类型。

7.车辆已缴清本市年票通行费(未纳入年票制范围车辆除外)。

(二)报废车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奖励:

1.车辆因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

2.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分三个档次,36个等级,各类车型奖励标准如下:

 

各类车型奖励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

奖励标准(元/辆)

2000年及以前

注册登记

2001-2004

注册登记

2005年及以后

注册登记

重型载货车

18000

24000

30000

中型载货车

13200

17600

22000

轻型载货车

9000

12000

15000

微型载货车

6000

7000

8000

大型载客车

18000

24000

30000

中型载客车

10800

14400

18000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7200

9600

12000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5000

6000

7000

1.35及以上排量轿车

18000

19000

20000

1(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10000

11000

12000

1及以下排量轿车

6000

7000

8000

专项作业车

18000

24000

30000

注:各类车型明细见附件2

五、资金来源

实施本办法奖励所需资金来自201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财政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六、奖励申请

(一)申请期限。

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注销登记后30天内提交奖励申请资料,逾期提交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期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二)申请资料。

申请奖励需提供下列资料:

1.《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补贴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同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营运车辆需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8.当年度有效年票或缴费凭证原件(未纳入年票制的除外)。

9.申请人签署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请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统称申请人)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申请表》(网址:www.gzepb.gov.cn),或者到广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简称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见附件4)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好申请资料。

2.申请人到报废车辆所在地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提交申请资料。

3. 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审核与奖金发放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方案》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对通过审核的申请,由相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在1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从银行直接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

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者退回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负责退回申请资料的单位提出复核,相关单位在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八、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奖励政策实施情况、报废汽车回收、奖励资金发放等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对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四)设立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由市环保局取消设在该企业的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41215实施,有效期至2016320日止。

 

 

附件: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汽车使用年限

2. 各类黄标车车型明细

3. 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资金申请表

4. 广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名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汽车使用年限.doc
附件2各类黄标车车型明细.doc
附件3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4广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名录.doc